近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正式启动。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辉煌成就,充分展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生的历史性巨变,大力宣传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典型模范事迹,以时代楷模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五个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评选表彰人选范围主要是2014年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参加评选的对象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
本次评选表彰工作,首次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新规定组织开展,是党的十九大后首次举办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由国家民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实施。评选表彰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突出评选表彰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代表性、导向性,体现出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组织初审、复审两次审核程序;分别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省部级范围和全国范围三级公示),做到好中选优。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进行表彰和奖励,是国家表彰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拟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分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颁发奖牌奖章证书。国务院先后于1988年、1994年、1999年、2005年、2009年和2014年表彰了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树立了时代榜样,弘扬了时代精神,在全社会产生了热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