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
2016-06-14 09:04   中央统战部网站

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既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扶持民族医药和清真食品产业化发展。这对于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少数民族居住的边远山区、边远牧区县(旗)的商业企业(包括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在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个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优惠的照顾政策。1952年首先对民族贸易企业的自有资金给予照顾,并把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从1963年起,国家对这些民族贸易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规定对民族贸易零售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80%(一般为60%),批发企业的自有资金定为占流动资金的50%(一般为7%);二是将民族贸易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定为20%(一般为3%);三是对边远山区和牧区的部分主要农牧土特产实行最低保护价,对销往这些地区的主要工业品实行最高限价,国家给予补贴。这些优惠政策一般被称为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对促进民族贸易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对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扶持方式有所改变,扶持力度有所加大,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特殊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设立民族贸易贴息贷款。1991年为4000万元,1997年以后增加到1亿元,主要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二是实行贷款利率优惠。从“八五”计划开始,对民族贸易县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三是实行税收优惠。在2005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原有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交纳增值税先征后返50%。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四是对边销茶实行优惠政策。在2005年底以前,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同时,还建立边销茶国家储备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继续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在税收、金融和财政政策上,对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予以照顾,特别要对民族医药和清真食品产业化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对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继续实行定点生产并建立必要的国家储备制度。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民族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也必将长期存在。只要民族差异存在,党和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特殊扶持政策就会存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制定实施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更具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促进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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