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知联会学习《监察法》活动总结
2018-10-23 16:08 知联会 

 

学校统战部于2018年9月18日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通知及学习资料,湖北工程学院知联会了解到会议精神,高度重视,立刻组织了开展了知联会会员学习工作,考虑到各单位集中组织存在困难,特要求各学院组织院内知联会成员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学习《监察法》,开展成员相互交流发言活动。同时,湖北工程学院统战部组织知联会代表及其它民主党派代表参观了应城市许白昊烈士纪念馆,听取了工作人员讲解许白昊同志“为众生而努力,为众生而牺牲”的英雄事迹,感受了纪检先辈用生命忠于党的事业的革命情怀,进一步深化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认识。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党纪和国法没有中间地带的要求,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它的施行,必将有力地促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融合、有机统一,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各学院集中、分散学习以及知联会代表集中参观学习《监察法》,湖北工程学院知联会会员形成以下共识:

1)监察法开宗明义,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监察法中明确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指出,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用国家法律固定下来,有利于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党的手中,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法治保障。

2)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制定监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制定监察法,使监察法于宪有据、于宪有源”。

3)监察对象全覆盖

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监察范围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将改革与立法相结合,监察法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特别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篇即道出了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要求法治保障。”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同志认为,扎实开展的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为制定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反过来,监察法也必将指引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监察体系。

 

 

5)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调查措施,保证监察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对监察委既有全面的外部监督,也有严格的内部监督。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开展调查。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促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反腐败领域的集中体现,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同时,监察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合署办公体制下,对监委第一位的监督是党委监督,各级党委对监委的监督也是最有效的监督。监察法第十五条将监察委员会的公务员纳入监察范围,并在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监察法规定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要及时报告和登记备案,明确了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此外,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约。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最后,湖北工程学院知联会向全体会员提出严格要求,一是要深学、细思、悟透,整体把握、深刻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并为下一步相关知识测试做好准备;二是在日常教学工作、科研工作以及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法律权威,遵守各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党中央反腐倡廉的重要里程碑,加大了法制强国的建设力度,会员教师要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把学习贯彻监察法和学校平时工作相结合,推进学校各项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学校实际,提出把学校的师德师风建设与认真学习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深刻内涵结合起来,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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