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2016-06-20 09: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湖北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湖北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为主尤其是无党派高级知识分子,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和服务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会秉承立足本职、服务大局、联谊交友、建言献策的宗旨,积极为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和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北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指导,接受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的领导,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学校党委统战部。

第五条 本会地址:孝感市交通西路272号湖北工程学院党委统战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培养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对会员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创造条件,积极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专题讲座、形势报告、交流研讨会等形式丰富的学习活动,推动成员间互动学习、相互启发、共同提高。

(二)建言献策引导会员结合自身专业建诤言、献良策。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题考察,及时了解、反映党外知识分子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也为知识分子发挥才智和特长创造条件。

(三)联络联谊组织会员开展丰富多彩的联谊活动,加强联系、广交朋友、增进友谊,共同建设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四)解困服务密切联系全校党外知识分子,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了解他们的需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本会成为学校党委及有关部门联系党外知识分子的桥梁与纽带。

(五)举荐人才把握党外知识分子的成长和工作规律,注重宣传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和先进事迹。注重对党外知识分子的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积极为学校举荐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高素质优秀人才。

(六)服务社会关心社会发展、关注社会民生、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讲学、培训、科技咨询、科技开发和扶贫帮困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谋福利,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本会定期开展活动,由秘书处具体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精神,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学校统战部提名,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湖北工程学院教职工,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本人申请,并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参加本会活动;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党外知识分子,并在教学、科研、管理岗位上取得较突出成绩,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担任副处及以上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在市、区人大、政协做了政治安排的党外知识分子;市、区统战部门重点联系的党外知识分子。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由本人申请或获得有关组织、部门或其他会员的推荐;

(二)填写《湖北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并提交到本会秘书处;

(三)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团结和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密切联系本校党外知识分子,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正式提交书面申请,通知本会秘书处,经会长大会批准;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因工作需要辞职、调离本校或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会员也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设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用通讯、邮件形式传达有关精神,征求意见。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会长工作报告和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十九条会长会议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研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会长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请校党委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会长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或罢免会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八)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九条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选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本会工作,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长会议、会员大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员大会决定、决议;

(三)组织协调联谊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联谊会内部机构候选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 学校下拨的活动经费;

(二)学校其他单位或部门、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湖北工程学院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长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校党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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